新规落地!当心“预期收益幻觉”,买理财要看清这些问题
来源:招商银行(600036,股吧)APP
除了说明测算依据,银行APP还会在理财产品展示页面或合同中注明,“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如何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办法》中提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那么今后业绩比较基准要如何展示?
中新经纬客户端从业内了解到,目前,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形式大致有四种:一是单一数值型,如业绩比较基准3.8%;二是区间数值型,如业绩比较基准4.2%-6%;三是基准或市场化利率型,如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2%;四是指数组合型,如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1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当然,现在市面上大部分业绩比较基准仍是以单一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为主,原因也很简单——投资者一目了然,便于理解。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尽管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但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不全面、准确进行展示,投资者仍然会有“预期收益幻觉”,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起到刚性兑付的暗示。因此,《办法》要求在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时,要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要讲清楚“方法论”,要有理有据,避免误导投资者,不让投资者错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预期收益。
董希淼建议,下一步,对绝对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应“新老划断”,加快进行整改。目前,公募基金已普遍采用动态比较基准,他建议,理财产品在整改中也可以借鉴。
“如何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确实有一定难度。”宏观分析师周茂华对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现在市场有观点认为可以用各种配置资产收益率进行加权平均的展示方式,其中权重可以是配置每个资产的占比,但问题在于,这种方式给投资理财的客户,尤其是老年客户,造成一定选择难题。“未来是否有进一步细则出台,还有待观察。”周茂华说。
投资者教育需提速
多位受访人士认为,《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对合同调整、APP展示的改造只是工作的一部分,对投资者教育也需要同时进行。
一位北方某省国有银行客户经理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客户咨询净值型理财产品时,会告知其产品并不保本,业绩比较基准只是一个参考,不承诺最终一定能达到,如果不能接受就不要买了。
上述客户经理透露,其客户此前购买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到期后,有出现低于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
“之前有个客户从银行手机APP上选择了一款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4%左右,1年后产品到期时发现,收益率不到2%,客户打电话询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只能告知客户这是净值型理财产品,不承诺收益。当然,也有一款19年发行的理财产品,去年到期后,折合年化收益率超过15%,远远高于之前4%左右的业绩比较基准。”该理财经理举例说。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产品本身净值化改造;二是投资者心理上真正接受净值化产品,而不是一个表面上披着固定收益外衣的净值化产品。只有从产品端和展示端双重改造,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产品和投资者风险偏好相匹配,不然中间出现大量扭曲,一旦真的出现问题,就会出现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除了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理解外,金融行业观察人士毕研广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谈到,对于银行和理财公司之间的代销关系,很多投资者也存在认知上的盲区。
中新经纬客户端也注意到,不少银行开始代销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比如招商银行APP理财产品区,专门区分了自营和代销,代销包括招银理财、兴银理财(兴业银行(601166,股吧)理财子公司)、建信理财(建设银行(601939,股吧)理财子公司)、中银理财(中国银行理财子公司)等理财子公司的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理财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并且《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协议约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毕研广认为,“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理财公司应该和代销机构划分清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公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营销代销的理财产品时,也应该向客户作出解释。投资者也可关注代销产品的代销协议,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
周茂华提醒投资者,打破刚兑是大趋势,购买理财产品没有保本,意味着投资者需要权衡风险和收益,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中新经纬APP)